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条规定的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个人物品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存放于校内,放置校内的即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和教职工、学生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精神,履行节约,杜绝浪费,做到既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失。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固定资产增加、使用、 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我校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建立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划归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审批学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报告,对学校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批;
4、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等处置行为的审批工作;
6、研究决定学校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采购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购置;
2、采购部门应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实施固定资产采购。未列入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需向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购置申请,详细阐明申购理由经批复后方可实施采购;
3、固定资产的购置需按照相应的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要求进行。采购过程中应注意相关资料和信息归档管理;
4、固定资产的采购供货合同应具备合法性,按要求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后方可签署生效;
5、采购部门在固定资产购置到位后一周内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收到申请后一周内要及时组织验收。
6、采购部门持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7、接受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制定学校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经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清查、处置、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调拨、处置等报批手续、处置行为的审核、上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5、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6、参与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招标和效益考核,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7、参与学校房产的审核、报批和租赁的招标准备工作以及租赁费收缴的监督;
8、执行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决定,定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状况;
9、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资产使用部门(人)的主要职责
1、资产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负责定期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分析,每年度向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部门固定资产报告,对盘盈、盘亏情况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按照需求编制本部门固定资产预算申请,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作;
(4)接受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2、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熟悉和掌握本部门固定资产情况,负责记录、检查和报告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为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的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数据;
(2)协助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做好清查、统计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闲置和毁损报废等工作;
(3)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等资产管理手续;
(4)负责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保养、维修记录等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工作。
3、资产使用人的主要职责
(1)对划归个人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需对其安全、规范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2)保证有效使用期内固定资产完好、状态完整。使用期间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资产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责任部门;
(3)确保固定资产条码粘贴完整,归档管理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更换资产信息及存放地点;
(4)接受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及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 学校使用《青岛电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按照系统要求每项符合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必须登记入账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 划归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作为管理责任人进行管理,个人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归属及存放地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必须交清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个人使用的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由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进行资产清查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变更手续,个人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入库手续,所有固定资产手续办理完毕人事处方可给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二条 校内人员调整部门,除个人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办公桌、电脑桌、椅子、橱柜、工作用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外,其他固定资产应留在原部门,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需经原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后方可带走。
第十三条 学校进行部门调整,交接工作必须包括资产交接手续,所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及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经资产管理处确认,由涉及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提交资产交接清单,办理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交接手续和变更手续,经由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分别进行确认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经济责任制的部门,其涉及固定资产的管理也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报告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作为固定资产责任人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要定期进行所辖资产的清查和分析,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每年度要书面向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固定资产报告;学校的固定资产状况由资产管理处定期进行盘查,每年书面向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学校固定资产报告,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固定资产档案。对部门所辖固定资产进行登记、资料保存、维修记录等信息记录。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配备固定的资产管理员,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资料维护、建档立档等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如必须变动,需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好书面交接手续(技术交接和材料交接)方可离任。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与验收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按照学校的需要及发展规划、根据学校预算管理进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采购。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购置;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各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购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纪检部门组织实施,验收要实时建立健全各项验收手续和必要的记录,把好验收关。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无误,应尽快交付使用,使用部门应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入账完毕打印出验收单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个人应注重固定资产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建立的固定资产档案须有设备维修和使用记录,固定资产进行维修后,需持维修档案和发票到资产管理处核实,经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及维修情况写入年度资产报告,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监督考核。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使用部门对期满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报废申请,报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组织进行技术鉴定;
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4、财务部门、资产管理处及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报废清单,及时进行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部门,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时,使用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向资产管理处报告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填写“损失报告单”,按程序报批处理。如因使用或管理人员失职,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按责任事故处理,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责令其经济赔偿,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损坏丢失隐瞒不报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部门通过《青岛电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履行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操作流程
1、固定资产购入后,采购部门通知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验收,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纪检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2、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将固定资产信息及发票号录入《青岛电大资产管理系统》,并通知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入账审核;
3、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固定资产条形码;
4、采购部门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5、财务部门在《青岛电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财务审核,通过后表示固定资产建账完毕;
6、资产使用部门按规范要求贴好固定资产条形码。
二、固定资产变动处置的操作流程
1、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使用单位、使用人、使用现状、存放地点等发生变化,使用人或使用部门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变动处置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动处置操作;
2、固定资产的变动处置操作由固定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管理员将变动处置结果录入《青岛电大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变动处置审核;
3、资产管理处按照程序审核通过后打印《资产变动(处置)报告单》和变动后新的固定资产条形码,经办人、原使用人、双方部门负责人、现使用人在《资产变动(处置)报告单》上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现使用部门按照要求覆盖贴好新的固定资产条形码,原条形码作废。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统一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
4、涉及部门及时交接或更新固定资产档案;
5、跨校区变动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提交财务部门进行调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账目在《青岛电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以部门负责人的权限呈现。各使用人的固定资产账目在《青岛电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以个人权限呈现。
第三十三条 对房屋、构筑物及贵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学校档案室建档管理,使用部门备份管理;一般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建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部门的固定资产档案由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学校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保证其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各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固定资产的年度奖惩情况列入本年度年终考核内容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未按上述管理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处由资产管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即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